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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仑区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转商业性个人住房贴息贷款管理实施细则》
作者:宁波滨江新城开发投资有限公司 来源:管理员 时间:2018-10-26 阅读:6051
      第一条 为规范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转商业性个人住房贴息贷款(以下简称“公转商贴息贷款”)业务管理,建立公转商贴息贷款审核制度和风险防范机制,根据《宁波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转商业性个人住房贴息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甬房公委〔2015〕5号)、《宁波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转商业性个人住房贴息贷款管理操作规程》(甬房金管〔2015〕32号)及《北仑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实施细则》(仑政办〔2007〕17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公转商贴息贷款,是指区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以下统称“住房中心”)在资金流动性相对不足时,由商业银行按照住房中心审批的贷款额度和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向借款人发放商业性个人住房按揭贷款(以下简称“商业性贷款”),并由住房中心按月给予商业银行利息差额补贴(以下简称“利差补贴”),待住房中心资金流动性相对充足时,再将商业性贷款转回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北仑行政区域内公转商贴息贷款业务的管理。本中心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转商贴息贷款业务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 住房中心应当与公转商贴息贷款承办银行(以下简称承办银行)签订《北仑区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转商业性个人住房贴息贷款业务合作协议》(以下简称合作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

  第五条 住房中心存贷款比率在85%以上、90%以下时,可启动公转商贴息贷款业务;存贷款比率在90%以上时,应适时开展公转商贴息贷款业务。

  第六条 公转商贴息贷款适用对象为购买自住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申请人,且应同时符合住房公积金贷款和商业性贷款条件。

  符合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的申请人,可自愿选择申请公转商贴息贷款或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轮候。

  第七条 借款人申请公转商贴息贷款,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本市常住户口或本市有效居留身份;

  (二)申请贷款时,正常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六个月(含)以上;

  (三)购房首付款符合相关规定;

  (四)有稳定的经济收入,个人信用良好,具有按时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五)同意以贷款所购的房产价值全额作为抵押;购买商品房(未取得他项权证)的,该房地产开发企业须为购房人提供阶段性担保;

  (六)申请公转商贴息贷款的,须还清原住房公积金贷款(含公转商贴息贷款);

  (七)符合住房公积金贷款规定的其他条件;

  (八)符合商业性贷款规定的条件。

  第八条 住房中心委托承办银行受理借款人公转商贴息贷款申请资料的,住房中心负责借款人公转商贴息贷款申请的核准工作,承办银行负责借款人公转商贴息贷款申请资料受理、面谈面签、初步调查、资料报送、商业性审批、合同签订、抵押办理、抵押物凭证保管、贷款发放、贷款回收、逾期催收等贷款管理相关工作。

  第九条 住房中心按照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规定,审核确定借款人公转商贴息贷款借款金额、借款期限、贷款利率等。

  承办银行接到住房中心核准借款人公转商贴息贷款审批表后,按照商业性贷款政策有关规定进行审批。

  第十条 公转商贴息贷款在转回住房公积金贷款前为商业性贷款,贷款风险由承办银行承担;转回后为住房公积金贷款,贷款风险由住房中心承担。

  第十一条 根据住房中心、承办银行签订的合作协议约定的商业性贷款利率水平,计算公转商贴息贷款利差补贴金额。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宁波市中心支行统计的上一季度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承办银行商业性贷款平均利率,住房中心在每季度首月15日公布计算公转商贴息贷款利差补贴的商业性贷款平均利率。新发放的公转商贴息贷款利差补贴计算执行新的商业性贷款平均利率。

  个人住房贷款基准利率(含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利率、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调整,按照中国人民银行、住房城乡建设部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公转商贴息贷款利差补贴金额,具体贴息方式,按照住房中心和承办银行在合作协议条款中约定执行。

  第十三条 职工申请公转商贴息贷款额度不足的,可同时向承办银行申请商业性贷款,即公转商组合贷款。商业性贷款,按照承办银行的有关规定。

  第十四条 职工申请公转商贴息贷款或公转商组合贷款时,住房公积金贷款与商业性贷款首付款规定不一致的,采取就高原则认定;其他规定不一致的,按照各自的规定。借款人不符合商业性贷款规定时,承办银行应当及时告知住房中心和借款人。

  第十五条 公转商贴息贷款申请经住房中心和承办银行审批后,借款人(含抵押人、保证人)需按规定与承办银行签订《商业性个人住房借款合同》(以下简称“商业性借款合同”),同时与住房中心、承办银行签订《北仑区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借款合同》(以下简称“住房公积金借款合同”)和《北仑区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转商业性个人住房贴息贷款补充协议》(以下简称“补充协议”)。

  第十六条 公转商贴息贷款按规定向所在地房屋登记管理部门办理贷款房屋相关抵押登记手续,贷款房屋抵押权人同时设定为住房中心和承办银行。

  第十七条 公转商贴息贷款在转回为住房公积金贷款前,承办银行在《商业性借款合同》项下对借款人享有包括公转商贴息贷款在内的全部债权。公转商贴息贷款在转回为住房公积金贷款后,属于组合贷款的,由住房中心和承办银行按照住房公积金贷款、商业性贷款各自贷款本息余额对借款人分别享有债权;属于纯公积金贷款的,住房中心在《住房公积金借款合同》项下对借款人享有包括公转商贴息贷款在内的全部债权。

  第十八条 公转商贴息贷款借款人还款采取统一定日扣款方式,每月20日为扣款日。

  第十九条 公转商贴息贷款利差补贴金额,为借款人的住房公积金借款金额按照商业性贷款利率与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差额,由承办银行负责核算,并对利差补贴金额准确性负责。住房中心将当月公转商贴息贷款利差补贴金额,于次月支付给承办银行。

  第二十条 贷款期间如遇中国人民银行调整贷款基准利率的,住房中心按规定相应调整贷款利差补贴金额。借款人如提前部分偿还或提前结清公转商贴息贷款的,应征得住房中心和承办银行的同意,同时住房中心将根据变更情况调整相应利差补贴金额。

  第二十一条 借款人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住房中心有权不再将公转商贴息贷款转回为住房公积金贷款,同时住房中心放弃抵押权利,抵押物由承办银行全权处置:

  (一)借款人向住房中心、承办银行提供虚假、无效、非法的资料申请贷款的;

  (二)借款人累计6个月未偿还贷款本息的;

  (三)借款人被依法宣告失踪、死亡,丧失或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又无人代其履行债务的;

  (四)抵押房屋被有关司法机关依法限制、处置的;

  (五)承办银行已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决定收回公转商贴息贷款余额的;

  (六)其他约定情形。

  第二十二条 借款人出现第二十一条情形,住房中心决定不再将该笔公转商贴息贷款转回为住房公积金贷款时,将借款人提供的原件申请资料移送承办银行,住房中心留存复印件。

  第二十三条 当存贷款比率低于85%且资金流动性相对充足时,住房中心可视实际情况,将公转商贴息贷款余额分批转回住房公积金贷款。承办银行接到住房中心书面转回通知后,应当及时办理。

  第二十四条 承办银行受理借款人公转商贴息贷款申请资料的,应当在资料齐全时5个工作日内报送住房中心审核。

  第二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相关法律法规、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的有关规定和《合作协议》、《补充协议》的约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附件

  北仑区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转商业性个人住房贴息贷款补充协议

                                                                       协议号:

  甲方:宁波市北仑区住房资金管理中心

  乙方:                                                 (承办银行)

  丙方:                                                   (借款人)

  丁方:                                                     (保证人)

  根据《宁波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转商业性个人住房贴息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甬房公委〔2015〕5号)等有关规定,协议各方就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转商业性个人住房贴息贷款(以下简称公转商贴息贷款)有关事宜,经友好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定义。公转商贴息贷款,是指甲方在资金流动性相对不足时,由乙方按照甲方审批的贷款额度和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向丙方发放商业性个人住房按揭贷款(以下简称“商业性贷款”),并由甲方按月给予乙方利息差额补贴(以下简称“贴息”),待甲方资金流动性相对充足时,再将丙方商业性贷款转回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二条 贷款申请。丙方因购买位于 的住房, 自愿选择公转商贴息贷款,同意按照甲乙双方规定的贷款条件审批。经甲乙双方同意,丙方选择以下第 种:

  A:纯公转商贴息贷款

  丙方向甲方申请公转商贴息贷款,借款金额(大写)

  元,借款期限 年。

  B:公转商组合贷款

  丙方向甲方申请公转商贷款,借款金额(大写)

  元,借款期限 年;向乙方申请商业性贷款,借款金额(大写) 元,借款期限 年;借款金额合计(大写) 元。

  第三条 贷款合同的签订、贷款发放和相关权利

  (一)本款内容在丙方申请纯公转商贴息贷款时适用

  甲方和丙方按本协议第二条约定的公转商贴息贷款借款金额、借款期限签订《北仑区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借款合同》(以下简称《住房公积金借款合同》),同时丙方还应按同等借款金额、相同借款期限和乙方签订《商业性个人住房借款合同》(以下简称《商业性借款合同》,合同具体名称以乙方与丙方实际签订的合同名称为准,下同),该借款合同项下贷款即为公转商贴息贷款。

  签订合同的同时,丙方在《住房公积金借款合同》、《商业性借款合同》项下应按合同金额分别向甲方和乙方出具借款借据。

  (二)本款内容在丙方申请公转商组合贷款时适用

  甲方和丙方按本协议第二条约定的公转商组合贷款中的公转商贴息贷款借款金额、借款期限签订《住房公积金借款合同》,丙方还应按同等借款金额、相同借款期限和乙方签订《商业性借款合同》;同时,丙方还应按公转商组合贷款中的商业性贷款部分和乙方签订第二份《商业性借款合同》。即:第一份《商业性借款合同》为公转商贴息贷款,第二份《商业性借款合同》为公转商组合贷款中的商业性贷款。

  签订合同的同时,丙方在《住房公积金借款合同》、《商业性借款合同》项下应按合同金额分别向甲方和乙方出具借款借据(其中,在《商业性借款合同》项下,为便于后续公转商贴息贷款转回为住房公积金贷款,丙方应向乙方出具两笔借款借据,分别针对该借款合同项下的“公转商贴息贷款”和商业性贷款)。

  (三)贷款发放。合同生效后,乙方按《商业性借款合同》、《住房公积金借款合同》约定向丙方发放贷款。(虽然丙方按上述第三条第一款或第二款同时分别和甲方、乙方签订借款合同,但《住房公积金借款合同》和《商业性借款合同》各自项下的“公转商贴息贷款”实质为同一笔贷款,基于这一情况,甲方和乙方不得就住房公积金贷款和商业性贷款同时向丙方主张债权。)

  (四)丙方同意凭上述《住房公积金借款合同》、《商业性借款合同》及本协议,将其所购房屋同时抵押给甲方和乙方,抵押债权本金总额为(小写) 元,(大写)

  元,并配合甲方和乙方办妥贷款房屋抵押预告登记或抵押登记手续。丙方违反约定的,甲方和乙方有权停止发放未发放的贷款;对已发放的贷款宣布提前到期,并按有关规定办理。

  (五)抵押预告登记或抵押登记完成后,甲方和乙方同时作为抵押权人共享抵押权利,甲方和乙方之间的抵押权份额随贷款债权的转回而转换。公转商贴息贷款在转回为住房公积金贷款前,乙方在《商业性借款合同》项下对借款人享有包括公转商贴息贷款在内的全部债权。公转商贴息贷款在转回为住房公积金贷款后,属于组合贷款的,由甲乙双方按照住房公积金贷款、商业性贷款各自贷款本息余额对借款人分别享有债权;属于纯公积金贷款的,甲方在《住房公积金借款合同》项下对借款人享有包括公转商贴息贷款在内的全部债权。

  (六)丙方同意甲方或乙方按照中国人民银行个人征信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将公转商贴息贷款信息上传至中国人民银行个人征信管理系统。

  第四条 贴息

  (一)甲乙丙三方共同约定,还款采取统一定日扣款方式,每月20日为扣款日。

  (二)公转商贴息贷款项下的贴息,丙方按照和甲方签订的《住房公积金借款合同》约定的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利率标准,向乙方偿还公转商贴息贷款当期还款本息。利差部分,按照甲方和乙方签订的《合作协议》约定,由甲方向乙方贴息。

  (三)丙方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甲方不再将公转商贴息贷款转回为住房公积金贷款,同时甲方放弃抵押权利,抵押物由乙方全权处置:

  1.向甲乙双方提供虚假、失效、非法资料申请贷款的;

  2.累计6个月未偿还贷款本息的;

  3.被依法宣告失踪、死亡,丧失或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又无人代其履行债务的;

  4.抵押房屋被有关司法机关依法限制、处置的;

  5.乙方已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决定提前收回公转商贴息贷款本息的;

  6.其他约定情形。

  第五条 贷款转回

  (一)甲方资金流动性相对充足后,甲方将公转商贴息贷款转回为住房公积金贷款,具体转回操作办法为:

  1.甲方提前通知乙方开始办理丙方的贷款转回,约定贷款转回具体日期为约定的扣款日,即每月20日。

  2.乙方将公转商贴息贷款项下本金余额及丙方前次还款后至约定贷款转回日新发生的利息数额通知甲方。

  3.在约定贷款转回日,甲方将公积金贷款资金划入乙方指定账户,用以转回、归还《商业性借款合同》项下丙方的公转商贴息贷款。贷款转回完成后,乙方向甲方出具书面凭证,明确贷款转回的具体本金金额。

  4.上述贷款转回过程中,无须丙方办理相关手续。贷款转回的结果,对于丙方系在《商业性借款合同》项下公转商贴息贷款结清,同时应按《住房公积金借款合同》约定向甲方偿还转回后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甲方不再向乙方贴息。

  5.丙方同意甲方、乙方按上述约定办理公转商贴息贷款转回为住房公积金贷款。

  (二)公转商贴息贷款转回为住房公积金贷款后,甲方或乙方可以按照丙方申请贷款时所留的电话、短信、邮件及其他联系方式把贷款转回情况通知丙方。如丙方变更联系方式且事先未书面通知乙方,甲方或乙方按丙方预留联系方式通知丙方,即视为已送达,丙方是否实际知晓均不影响贷款转回的效力。

  第六条 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一)公转商贴息贷款转回为住房公积金贷款前,借款人如申请提前归还《商业性借款合同》项下公转商贴息贷款或变更贷款期限的,应征得甲方同意。借款人申请组合贷款的,对于《商业性借款合同》项下公转商贴息贷款之外的商业性贷款,借款人申请提前还款或者变更贷款期限的,由乙方自行决定。

  (二)公转商贴息贷款转回为住房公积金贷款前,如甲方与丙方签订的《住房公积金借款合同》被提前终止、被解除、或被确认无效,乙方有权宣布公转商贴息贷款提前到期。

  (三)丁方作为保证人,同意本协议的全部内容,同意在甲方、乙方和丙方分别签订的《住房公积金借款合同》和《商业性借款合同》中作为保证人签章,并按上述借款合同约定承担担保责任。保证期限为甲方或乙方收妥贷款房屋他项权利证书时止。在保证期间,保证责任不因公转商贴息贷款转回而受影响。

  (四)公转商贴息贷款还款方式,采用等额本金还款法或等额本息还款法,由借款人在申请公转商贴息贷款时自由选择。

  (五)甲乙双方的合作关系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未经协议各方书面签署确认协议变更的,各方均应按照本协议约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违约方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六)本协议未尽事宜,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商业性贷款政策等有关规定,同时以甲方和丙方、乙方和丙方各自签订的借款合同为准。

  第七条 其他

  (一)本协议自各方签订之日起生效。

  (二)因履行本协议及公转商贴息贷款转回为住房公积金贷款而发生的纠纷,各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可提交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解决。

  (三)本协议一式五份 , 协议各方及抵押登记管理部门各执一份。

  甲方

  (盖个人住房公积金借款合同专用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

  (签字或加盖签名章)

                                                                     年 月 日

  乙方

  (盖公章或个人借款合同章):

  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

  (签字或加盖签名章)

                                                                       年 月 日

  丙方(签字):

                                                                   年 月 日

  丁方

  (盖公章或商品房销售专用章) :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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